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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明代律例汇编卷八 户律五 课程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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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69 盐法
       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牢。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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