Ⅴ:56 递送公文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元(会典作原,下同)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动元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凡各县铺长,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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