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历史   
明代律例汇编
明代律例汇编卷九 户律六 钱债
明 · 
下载:明代律例汇编.txt
本书全文检索:
       Ⅲ:77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并追余利给主○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若豪势之入,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弘治问刑条例
       (五款)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

本站图书检索

图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