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 酒 醋 茶 諸徵商 金銀稅
鹽。金制,榷貨之目有十,曰酒、麴、茶、醋、香、礬、丹、錫、鐵,而鹽為稱首。貞元初,蔡松年為戶部尚書,始復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鈔,合鹽司簿之符。引,會司縣批繳之數。七年一釐革之。
初,遼、金故地濵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里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食境內之民,嘗征其稅。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立法加詳焉。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恒,亦隨時捄弊而已。
益都、濵州舊置兩鹽司,大定十三年四月,併為山東鹽司。二十一年滄州及山東各務增羨,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或隳法,遂併為海豐鹽使司。十一月,又併遼東等路諸鹽場,為兩鹽司。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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