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有商人某甲,居货汉口。性诚朴,而不善持筹,每为同伙者欺蔽,商知之,亦不较。
一日,独立店门,有美人翩然而入,直上其楼。商疑为娼女,而同伙者之私之也,将召而诘之。美人从楼上语曰:“君勿疑,吾乃狐也,欲僦此楼,故来耳。幸日以白饭一器饷我,当有以报。”商诺之,不复言。即以饭往,寂无所见,信其果狐也,设饭而下。抵暮往取器,则磊磊者在碗中。视之,白金也,商惊喜。次日复设饭,复得金如前。日以为常。
同伙询知其事,因先往取器,冀得金,至则碗中饭如故。乃笑谓商诳己,倾其饭而下。及商往,则金也。同伙恚曰:“金自楼出,公物也,当均分之。”商未应,而楼上语曰:“吾以金予某,赏其朴也。若辈盗贼其行,每私其囊橐以欺某,不罚幸矣,复望得赏耶?敢言析金者,尝吾石!”语毕,有石掷地上,地为之裂。伙惭且惧,乃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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