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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僚问答
罚赎恶习有志爱民者不为
清 · 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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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问近来各处官员间有修祠庙桥路等工。遇富民犯法。乃罚令出钱赎罪。罚得之钱。以些微充公用。而以强半入己。其事可行乎曰必不可行。借充公之名。为攫取之端。又明目张胆行之。此穿窬伎俩所为。子在川到任自誓告示将此意恳切言之。况例载罚谷若十石以上。钱十千文以上。即须 奏闻。若匿不详报。别经发觉。严加议处。重则革职。仍计赃科以枉法之罪。轻亦降调。又道光四五年间。钦奉 上谕申明旧例。严禁各州县罚赎。 天语煌煌。功令严切。自爱爱民者可不慎哉。予作牧民司数年。同人有誉予洁廉者。所部士民有夸予清而形诸歌咏者。予不敢当。所差堪自问者。惟此未罚人分毫一节。廿年来可以无惭衾影。上对 君父。下答民生耳。葢予学治主意在保富。罚赎之钱皆出自富民。故毅然有所不为。愿诸君子毋堕时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