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刑法志序,永樂大典原闕。
梁太祖開平三年十一月,詔太常卿李燕、御史蕭頃、中書舍人張衮、戶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邢部郎中崔誥,共刪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貽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併目錄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書舍人李仁儉詣閣門奉進,伏請目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頒下施行。」從之。原註:是時,大理卿李保殷進所撰刑律總要十二卷。
唐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臺奏:「當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書,自朱溫僭逆,刪改事條,或重貨財,輕入人命,或自徇枉過,濫加刑罰。今見在三司收貯刑書,並是偽廷刪改者,兼偽廷先下諸道追取本朝法書焚毀,或經兵火所遺,皆無舊本節目。只定州敕庫有本朝法書具在,請敕定州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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