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建炎初,驻跸扬州,时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诏:“诸道提刑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于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二年,定诗赋、经义取士,第一场诗赋各一首,习经义者本经义三道,《语》、《孟》义各一道;第二场并论一道;第三场并策三道。殿试策如之。自绍圣后,举人不习诗赋,至是始复,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传习诗赋之禁。又诏:“下第进士,年四十以上六举经御试、八举经省试,五十以上四举经御试、五举经省试者,河北、河东、陕西特各减一举;元符以前到省,两举者不限年,一举年五十五已上者;诸道转运司、开封府悉以名闻,许直赴廷试。”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亲策于集英殿,第为五等,赐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学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义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并左文林郎,第二甲并左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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