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法》第四十五《明法》第四十六——并战国中世后法家作
(1)二篇睹名思义,不问而知为法家言。法家成立在战国中世之后,前已迭次证明,兹亦不必再赘。
(2)以“主”与“人主”为君王之专称,昉于战国,于论《君臣》篇已言之。《任法》篇曰:“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又曰:“以遇其主矣。”又曰:“以事其主。”又曰:“主之所恒也。”又曰:“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明法》篇曰:“主道明也。”又曰:“今主释法。”又曰:“是主以誉为赏。”又曰:“是忘主死交。”又曰:“其蔽主多矣。”其他以“主”与“人主”为君王之专称者尚众,不必枚数;亦为战国作品,非春秋作品之证也。
(3)相之始置在战国时,今《任法》篇曰:“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又曰:“卿相不得翦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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