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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集注(标点本)
条例
清 · 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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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一、《汉·艺文志》列《周官》五篇于礼家,后人因谓之“周礼”,其实乃成周分职命事之书也。《春秋传》曰“先君周公作周礼”,而所称则是书所无。盖周公监于二代,以定五礼,必有成书,谓之“周礼”,用别于夏、殷。散亡既久,其存者如《仪礼》十七篇,犹其支流。若是书则六官程式,非记礼之文,故复其旧,仍曰《周官》。
       一、诸儒掇取五官近似者,以补《冬官》,甚无义理。李耜卿云:“若本无《冬官》,则《地官·乡师职》之匠师、《仪礼·大射礼》之工人士梓人、《觐礼》之啬夫,何代之官?当系何所?”足破群疑。今一仍其旧,即一官之属,偶有意为错简者,亦不敢割附他职。
       一、依朱子《集注》例,凡承用注疏及掇取诸儒一二语串合己意者,皆不复识别;全述诸儒及时贤语,则标其姓字。正解本文者居前,总论居后,不分世代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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