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二十年(一八一五、乙亥)春二月三十日(丙戌),諭內閣:『王紹蘭奏「酌撥閩屬倉榖接濟浙西民食」一摺,浙西杭、嘉、湖等府上年歉收,米價昂貴福建系屬鄰省,海運較便,著照王紹蘭所請,於福、興、泉、寧四府近海各廳、縣存倉榖石內抽撥榖十萬石,咨明顏檢迅速招商按所定價腳,備銀給照領運,以資接濟。其撥運事宜,並著王紹蘭督同該藩司等妥為經理;於浙商到閩時,隨到隨給,勿使停留守候。如浙省米價平減,由顏檢奏明停止。其浙省價腳解閩後,即發交臺灣府如數買足,委員運交原撥各廳、縣歸款:均照所議辦理』。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
夏四月十二日(丁卯),賞福建臺灣緝獲逸盜員生蔡啟賢六品頂帶。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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