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為考查臺灣土地制度業經竣事,謹繕具報告書,詳請鈞鑒事。
民國三年九月,奉飭赴臺考查土地制度事宜。遵於十月七日束裝前往,諸承日本官員慇勤招待;關於土地事項,逐一咨詢,無不掬誠相告。所有該國在臺調查程序、經費、時期、整理方法、均得要領;於本年十一月十九日回國。謹繕具報告並附錄圖表,詳請鑒核。再,家潁前充司法部編纂時,曾蒙派赴日本考查登記制度;及事竣回國,適鈞使出長奉天,未及編報。竊以登記事項,與清丈辦法息息相關;自應附錄補陳,以備採擇。
所有考查臺灣土地制度擬具報告各緣由,理合繕書詳請鈞使鑒核施行。謹詳福建巡按使。
附報告書三冊。
調查員程家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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