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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獻叢刊184-臺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
第二章土地調查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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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人初至臺灣之時,魚鱗圖冊大都毀於兵燹;即間有存者,亦多殘缺。其於業戶姓名、田畝等則、賦額多寡,茫無可考;徵稅根據,因之而失。日本議會不問事實如何,於明治二十九年度「民政施行預算」案內,議決臺灣地賦為八十七萬九千八十六圓而公布之;臺灣官吏束手無策,因循觀望。緩至二十九年八月再無可緩之時,不得已而發布臺灣地賦規則三條,以為嘗試之舉。其第一條:『地賦依舊慣徵收之」。第二條:『如有逋賦者,科以五倍賦額之罰金』。第三條:『本規則之施行細則,以府令定之』。此即日人所自詡為「三章之法」者是也。於此三條之外,並命人民於完納賦稅之時,必須將前清政府所發給之最近領收證據隨同錢紋帶來呈驗,方准完納。實則舊慣如何?誰應納賦若干?彼皆不之知也。而臺灣人民之心理,則與日人不同。以為其地新隸日本,常存不安之念;冀得日人收據作為私權確證,無不爭先恐後踴躍輸將。故其嘗試結果,徵收金額竟達七十五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圓之多。每戶糧額,亦皆一一登註於簿冊之內。凡日人前此所莫可如何者,今則盡歸於其掌握之中矣。就一時嘗試之舉而言,固已得圓滿結果。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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