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梁克家 撰
秩官類五
縣官
閩縣知縣事一員晉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豐令【原豐今為閩縣】自晉迄唐皆稱令五代吴越時或稱判縣事國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寜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復置【治平圖經十二縣皆不置丞崇寧五年正月福建福清縣等七處舊有縣丞合依舊差内福州比福清縣置閩縣等十五處依崇寧二年三月勅差置縣丞及改主簿充丞内閩縣候官古田懷安等二十五處委是不應差置是月十八日勑萬戶以上事䌓縣分縣丞依舊餘並置大觀四年勑閩候古田縣等處雖係萬戶以上事務不至䌓冗不消置縣丞政和二年復置建炎元年六月詔諸縣如係嘉祐以前員闕并及萬戶去處許置縣丞一員餘並罷紹興今諸縣及萬戶注縣丞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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