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梁克家 撰
財賦類
歲收
國初財賦二稅之外惟商稅鹽課牙契房租而已官稍兵給與正供之額既寡故取之甚簡而用常有餘熙豐之後更歷崇觀至軍興事起調度寖廣斂算亦增因仍迄今蓋非其舊也今州之官吏宗子諸軍俸料賞給與凡州之費歲為緡錢至七十萬不可勝具矣其貢發之目又復不貲而歲之所收以歸州用者數止於是具列於左方云
二稅鹽役
夏稅產錢十二縣總八千一百四十八貫三百二十六文【閩縣產錢九百四十三貫三百二十三文連江縣產錢七百二十五貫八百五文候官縣產錢一千二十五貫七百七十文長溪縣產錢七百七十五貫九百一十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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