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趙鵬飛 撰
莊公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稱人以執非伯討也而詹不書族蓋有罪焉討有罪而非伯討奈何不歸之京師也然鄭詹之罪不可詳左氏以為不朝且冬會于幽而春遂責其不朝邪無是理也不然齊且伐罪以責其朝執詹何益哉公穀以為佞人則有之矣而其說未白要之鄭自忽突爭衡二君出入相避如傳舍而為臣者朝以為讎暮以為君君之位如奕棋而已之位如盤石見利忘君反面事讎自祭仲以下皆然也若詹者必仲之黨無疑矣則執之為得其罪然桓公既伯則當執歸京師而聽天子之命乃自執之而已此其所以書人不得為伯討也
夏齊人殱于遂
王者之師為義起也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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