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云:
壬寅,革衣服之制。
六月己亥,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丙辰,诏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还北。于是代人南迁者,悉为河南洛阳人。
同书卷二〇《广川王谐传》云:
诏曰:“迁洛之人,自兹厥后,悉可归骸邙岭,皆不得就茔恒代。其有夫先葬在北,妇今葬在南,妇人从夫,宜还代葬;若欲移父就母,亦得任之。其有妻坟于恒代,夫死于洛,不得以尊就卑;欲移母就父,宜亦从之,若异葬亦从之。若不在葬限,身在代丧,葬之彼此,皆得任之。其户属恒燕,身官京洛,去留之宜,亦从所择。其属诸州者,各得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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