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举行考试者,以县长佐治员,教育、警察、卫生各行政人员,会计人员,司法员吏为多。使领馆职员,外交部亦曾举行考试,然非定法也。十八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乃公布考试法,分考试为普通、高等、特别三种。
考试为中国固有之良法,然历代任官,由于考试者,实仅科举一途而已,犹未尽其用也。及孙文乃大昌,其义列为五权宪法之一焉。案自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举行考试者,以县长佐治员,教育、警察、卫生各行政人员,会计人员,司法员吏(管狱员、承审员、承发吏等)为多。使领馆职员,外交部亦曾举行考试,然非定法也。十八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乃公布考试法,分考试为普通、高等、特别三种。普通考试在各省区举行,高等考试在首都或考试院指定之区域举行,每年或间年一举。初试国文、党义,次分科试其所学。其事由典试委员会任之,以主考官为委员长(普通考试,主考官由国民政府简派,高等考试特派)。监察院派员监试。应试及格者,由考试院发给证书予以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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