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以干戈得之者,美使并不费笔舌之争,而于暗中得之,相形之下,劳逸巧拙,可谓悬殊矣。中国当时甚以美国为恭顺,故八年条约第一条云,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盖以美为易与,而不知其所取权利却未尝后于他国也,亦可笑矣。
咸丰八年、十年两条约,其受亏远较《江宁条约》为巨,今撷其大要:
英约第二条,规定彼此得互派公使,法约同英约。第三条规定英使拜中国皇帝之礼,与拜泰西各国君主同,此项礼节,直至《辛丑条约》附件方行更改。
英约第七条,订明领事与道台同品,副领事、翻译官与知府同品。其后桂良等在上海复照会英、法、美三国使臣,定总领事与藩、臬同品,惟美国覆文言该国从无此制,可无庸议。其法约第四条规定,彼此大臣行文,皆用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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