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奴隶的来源
元末明初的学者陶宗仪,在所著《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说明这时代的奴隶情形,他指出了几点:第一蒙古、色目人的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称为驱口,这类人是元初平定诸国所俘到的男女匹配为夫妇,所生的子孙,永为奴婢。第二是由于买卖,由元主转卖与人,立券投税,称为红契买到。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标拨随女出嫁。这三类来源不同,性质一样,在法律上和奴隶对称的是良人,买良为驱,就法律说是被禁止的,因为良人是国家的公民,驱口或奴隶则是私人的财产。
其次,奴隶的婚姻限于同一阶级,奴婢止可自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愿娶奴隶的女儿,至于奴娶良家妇女,则绝对为法律为社会所不容许。
主奴关系的改变,有一种情形。奴隶发了财,成为富人,主子眼红,故意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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