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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刑部
刑部卷之十一典章四十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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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盗一
       强窃盗
       【强切(校记:通“窃”。元刻“窃”常冩作“切”。)盗贼通例】大德六年三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该:近为强切盗贼断例不一,钦依圣旨事意,与御史台也可札鲁忽赤一同分拣前后行过体例,斟酌轻重,定到各=等第。于大德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奏奉圣旨莭该:‘依着您定来的体例行者。’又‘偷头口的贼人,依着蒙古体例,教陪九个断放有。如今也则依着那体例行者。’商量来么道,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都省今抄断例前去,咨请钦依施行。
       诸强盗持杖,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者,不得财,徒二年半;但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流远。其不持杖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不曾伤人者,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为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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