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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刑部
刑部卷之一·刑制典章三十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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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五刑训义】
       笞义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微加棰(校记:通“捶”,丛刊本、岩本订之。元刻本俗体“扌”旁常与“木”旁相混。)挞以耻之。一十七下。二十、三十十七下。四十、五十二十七下。
       杖义曰: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也。《国语》云:“薄刑用鞭朴。”《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也。六十、七十三十七下。八十、九十四十七下。一百五十七下。
       徒义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圈(校记:“圈”当为“圜”,丛刊本、岩本已订。)土,而收教之。令一年至五年,并徒刑也。一年、一年半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七十七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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