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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著作权律
第二章 权利期限   第二节 计算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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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凡著作权均以注册日起算年限。
       第十二条 编号逐次发行之著作,应从注册后,每号每册呈报日起算年限。
       第十三条 著作分数次发行者,以注册后末次呈报日起算年限。其呈报后经过二年尚未接续呈报,即以既发行者为末次呈报。
       第十四条第五条规定,以承继人呈请立案批准之日起算年限。
       第十五条第六条规定,以数人中最后死者之承继人呈请立案之日起算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