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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著作权律
第二章 权利期限   第一节 年限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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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第五条 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
       第六条 数人共同之著作,其著作权归数人共同终身有之,又死后得由各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
       第七条 著作者身故后,承继人将其遗著发行者,著作权得专有至三十年。
       第八条 凡以官署、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表之著作,其著作权得专有至三十年。
       第九条 凡不着姓名之著作,其著作权得专有至三十年;但当改正真实姓名时,即适用第五条规定。
       第十条 照片之著作权,得专有至十年;但专为文书中附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