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凡既经呈报注册给照之著作,他人不得翻印仿制,及用各种假冒方法,以侵损其著作权。
第三十四条 接受他人著作时,不得就原著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但经原主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对于他人著作权期限已满之著作,不得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
第三十六条 不得假托他人姓名发行己之著作;但用别号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 不得将教科书中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
第三十八条 未发行之著作,非经原主允许,他人不得强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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