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纂修事目俱仿《大明一统志》立例。但其书备载天下之事,其采辑不得不从简约,今之所辑者,特一方之事而已,宜加详焉。故于其已载而未悉者增之,未载而可采者补之。自其纂修之后,事有当续者,亦各随类纂入。
一、八郡事迹虽各以其类纂辑,然亦略有次第。盖建置郡邑,疆域既定,然后山川、城郭、乡市之类有所寄,故以地理为首。地理既定,然后户口、土田、贡赋之类有所属,故食货次之。既有土有人矣,如是乎建官设属,而封爵、秩官、公署次焉,于是乎育材取士,而学校、选举又次焉。国之大事在于祀神,故次以坛庙。政之所施,必先穷民,故次以恤政。若夫人物则土地之所重,宫室、寺观、丘墓、古迹、祥异则皆土地之所有,而词翰则又所以纪土地之风俗、形胜者也,故皆以次列之,而终之以拾遗云。
一、各府以建置先后为序。各县除附郭外,亦以建置先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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