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雠议并序
汪琬
河南巡按御史覆奏部民张潮儿手格杀其族兄生员三春。当死。 诏法司核议。而潮儿供言其母先为三春所杀。于是该司员外郎汪琬以为当下御史再审。故议之。议曰。
复雠之议。载于周官礼记春秋。见于陈子昂韩愈柳宗元王安石之文者详矣。吾不敢复剿其辞。惟以 国家之律明之。律曰。若祖父母父母被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注以为不告官者。又曰。其实时杀死者勿论。注以为少迟即以擅杀论。由此观之。凡有祖父母父母之雠。虽积至于久远而后报。皆得谓之迟。皆可援擅杀以断者也。顾独不许潮儿之复母雠。得毋太苛矣乎。一命一抵。此刑部现行则例也。人既杀潮儿之母。而必欲潮儿母子殉两命以当之。其失律意明矣。今议者曰。潮儿未尝告官。则口供恐不可信。夫当潮儿具招之日。有司曾不之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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