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 校法四例
昔人所用校书之法不一,今校《元典章》所用者四端:一为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刘向《别录》所谓“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者”,即此法也。此法最简便,最稳当,纯属机械法。其主旨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式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己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故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
有非对校决不知其误者,以其文义表面上无误可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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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三十六 元关本钱二十定 元作“二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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