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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运动始末记
二 帝制之进行
杜亚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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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民代表大会
       《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省及特别区域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各县初选当选之覆选选举人及有覆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其他各项之国民代表,则由《国民会议组织法》所规定之单选选举人举之。初由选举人投票选举代表,继由代表投票决定国体。此项《组织法》虽有国民会议初选当选人及他项之单选选举人为之基础,可省繁重之手续,然选举人散居各地,召集必需时日,且国民会议初选举原定十月二十日举行,必经过通知、答复各项手续,始可诣省报到,是国民代表之选举,决非一月内所可举行。然自十月八日《组织法》公布后,不及一月,各省区之决定君宪者,已有十八处,所以如此迅速者 ——(一)缘九月下旬,《组织法》尚在起草,未经参玫院通过以前,帝制派已将内容通电各省军巡,先事预备。(二)《组织法》中各条,多留各监督以活用之余地,如第四条之选举法及第十一条之举行选举事项,均授监督以伸缩操纵之权,故各监督得以随机应付,克期从事。(三)各省区办理此事,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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