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税收制度一经确立,就僵化不变,矛盾重重,极大地阻碍了这一体系的运作。上一章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尽管16世纪晚期田赋征收的基础较为广泛,但明初所确立的事无巨细的税收评定做法却一直还起作用。附加的各种零散的税额使得税率十分复杂。在估算每一个纳税人的负担时,每一项国家的支出都必须单独进行考虑。这种方案即使在现代社会,充分利用计算机来辅助计算,都很难施行。而在明代,这些事情让地方政府疲于奔命。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论上的绝对平等,但为了确保税收有一个广泛的、普遍性的基础,也很有必要保护单个纳税人,使其免受不公平的做法和敲诈勒索的损害。但是,明王朝并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努力,这就造成了虽然上层的税收管理还比较稳定、合理,但在下层却是摇摇欲坠。如同其他的权力结构一样,财政事务的责任是沿着一种向上的方向,从下级部门到上级部门,从民众到政府。上级部门不对其下属负责,他们甚至也不必去解决下属部门的技术性、细节性问题。这一制度的各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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