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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第六章 杂色收入
黄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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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本章及表15中所述的杂色税收包括了除田赋和盐课之外的全部税收收入。虽然在描述其他财政制度时,也许把诸如番舶抽分、香税、矿银、光禄寺厨料这些项目列在一起有些荒唐,但这种奇怪的分类的确反映了明朝财政管理的特点。16世纪的政府财政并没有接受当时普遍的经济趋势。财政机构过于僵化,国家的主要的税收来源并非来自于工商业,取而代之是征收管理费用,这可称之为“繁琐小额消费税(nuisance taxes)”。因为这些税源与现存的政府组织紧密相联,所以对其征税可以持久,又相对容易。当然,来自于这些税源的收入是有限的,有些甚至微不足道,但可以确信,其在国家财政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税收收入也较更现代的经济部门为多。
       这些不正常的事情是历史的事实,它使得财政史研究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尽管可以除去一些不重要的项目,并对余项重新分类,这种简化处理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其负面效果可能会超过得到的好处。这将使得每项收入的性质含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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