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土地法⑴的实施,应当分三种地区,采取不同策略。
一、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这种地区大体上早已分配土地,只须调整一部分土地。这种地区的工作中心,应当是按照平山经验⑵,用党内党外结合的方法整理党的队伍,解决党同群众间的矛盾。在这种老区,不是照土地法再来分配一次土地,也不是人为地、勉强地组织贫农团去领导农会,而是在农会中组织贫农小组。这种小组的积极分子,可以担负农会和农村政权中的领导工作,但是不应当排斥中农,规定一定由贫农做领导工作。这种地区的农会和农村政权的领导工作,应当由贫农和中农中思想正确、办事公道的积极分子去做。在这种地区,过去的贫农大多数已升为中农,中农已占乡村人口的大多数,所以必须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村的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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