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通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通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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