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咨行事,江南司案呈准禮部咨:本部具奏「原任兩江總督沈葆楨病故,請賜卹並入祀賢良祠事宜」一摺,於光緒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奏;本日奉旨:著予謚,欽此。應抄錄原奏移咨戶部查照等因前來。相應抄錄禮部原奏,行文兩江總督查照;並希轉行該故督原籍省分查照辦理可也。須至咨者。
計單。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戶部咨抄禮部奏摺
為請旨事:光緒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兩江總督沈葆楨秉性沈毅,練達老成。歷受先朝恩遇,由翰林外任知府,洊擢封圻。前在江西巡撫任內籌辦軍務,悉協機宜;嗣因殲除粵匪餘孽,賞給一等輕車都尉世職。朕御極後,擢任兩江總督,於地方利弊,認真整頓;任事實心,不避勞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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