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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獻叢刊128-臺灣通史
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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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志
       連橫曰:余聞之老者曰:道亡而後有德,德亡而後有仁,仁亡而後有義,義亡而後有禮,禮亡而後有法,法亡而後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人處一國之中,相生相養,相愛相親,固不能湣然而無爭。爭則強者勝而弱者敗,貴者伸而賤者抑。不平之氣,鬱於國中;而亂作矣。是故聖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後能得其平,而民無邪心。故曰:刑以止刑。然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而禮者施於未然之前,故禮之為用也微,而法之為用也顯。微則用遠而效著,顯則用久而弊生。故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鳥乎!世非渾穆,入非狉榛,其能無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惡而已。
       臺灣為荒服之地,我先民之來居聚者,耕漁並耦,無詐無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但有鄉約,而無國法,固不知其幾何世也。及明之季,荷蘭入處,布政施教,始以其法頒之臺灣,所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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