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仁宗
帝詔朕若法外用刑法司執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大臣執奏必允乃已目
法令之當否詳審至于再三斯已可矣即虞廷克允亦惟殺之三宥之三而止必令法司五奏往復雖多徒滋煩冗究之五又何異於三乎且人主詳求庶獄反覆披覽輕重自無遁情即介於微曖疑似之間或覆勘以得其平或集議以衷於是自不致猶有枉縱如必待臣下執奏乃允則明慎之謂何而權勢下移又開其漸是徒知欽恤之為美而未識勅法之要領雖小道必有可觀致遠恐泥此之謂矣
宣宗
時遣王通征埒里帝語廷臣言欲赦之楊士奇等因以漢罷珠崖郡為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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