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防【十六】
河防
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初九日山東巡撫明興奏言竊照濟寧以南運河兩岸堤工先經
奏明興修運河廳所属之在城閘以下第一第二分泇河廳所属之珠梅閘以下第一第二分嶧汛閘内之第二十分已將次竣工所有稍高涸出之處可以施工者應酌量地勢即行趕修方不致冬令擁擠【臣】先經飭令運河道沈啟震率同兩廳按照情形逐一親履查勘據該道具報運河廳境接連先修一二分之第三四五六七分及二十八九分泇河廳境接連先修一二分之第三四五分共工十段均已涸出高水面三四五尺不等可以先行動工已催令工員募夫集料於八月初八日開工【臣】查涸出地段既已陸續興工所有應用土石樁料俱應早為備貯以資臨時應用【臣】已飭工員趕緊運送貯工不致稍有遲悮其餘地段如一有可以施工者即應隨時趕辦【臣】現在出闈日内即親往濟寧一帶查勘督催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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