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徐天麟 撰
刑法二
疑讞
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能决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决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具謹具為奏傳所當比律令以聞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復下詔曰諸獄疑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其後獄吏復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後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刑法志】
議貴
高帝七年令郎中有耐以上請之【本紀】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