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縣縣丞徐廷垣撰
桓公
元年春王正月
春秋於首月必書王惟桓不書王者以桓弑簒王法所必誅而天子諸侯不之討國人不能正其罪是無王法矣無王法故不書王所以見天下之無王也元年稱王者以桓雖無誅而法不可以或亡有王則有法故書王以謹其始十年為數之盈天道迴環宜有起而明其法者故書王以謹其中十八年桓殁矣罪雖逃焉而法固不可以終亡故又書王以謹其終凡三書王者見王法始中終所不貸也然玩之則有義跡之則無文所謂春秋之筆微而顯婉而成章也
公即位
繼弑君不言即位以不忍即位故也言即位是無不忍之心明與聞乎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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