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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曹锟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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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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