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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国籍条例
第四章 复籍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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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国籍条例.txt
本书全文检索:
第十九条
凡因出嫁外国人而出籍者若离婚或夫死后准其呈请复籍。
第二十条
凡出籍者之妻于离婚或夫死后未成年之子巳达成年后均准呈请复籍。
第二十一条
凡呈请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并合第三条第三、四款者准其呈复籍其外国人入籍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凡呈请复籍者应由原籍同省公正绅商二人出具保结并照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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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第一章 固有籍
第二章 入籍
第三章 出籍
第四章 复籍
第五章 附条
大悲咒的灵验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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