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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报律
大清报律
清 · 商部、民政部、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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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政府
       1908年
       《大清报律》为中国第一部新闻法,两次颁行。第一次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颁布。因报界抵制,遂由民政部修改,交资政院议决,1911年(宣统二年)重行颁布。正文42条。另有附则3条,共计45条。民国初年尚有援用《大清报律》者,1914年《报纸条例》颁布后始失效力。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
       第一条 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开具下列各款,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履历及住址;四、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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