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邑无旧志,如职官、科贡等门类,皆以郡志为大概,复旁参《史》、《汉》诸书。言凡八万奇,视郡志为繁。然郡志志八属,收之不胜收;县志志一邑,故不厌详也。
二、郡志分类几四十,盖合载八属,各可成帙。县志则寥寥矣,故类多附见。
三、凡引古,必载出某书,以见考据。
四、史详则志不宜略,故见于史传者,必录全文。
五、各郡县志物产,惟直书某物。然或土物所宜,或名称不一。引用诸书为之注释,期于详核,非斗靡也。
六、科贡概宜直书。然缙绅先达,有一节可传,不容略也,故间为标其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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