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赋仓储、恤政、盐法、关税附
仓 储
国朝顺治十一年,诏各府、州、县常平仓及义仓、社仓积贮备荒。责成该道员稽查旧积料理新储,每年二次,造册报部,察积谷多寡,分别议奏,以定功罪。自后法制递详,凡新旧交代,存七粜三,及奖励捐输诸例,载在《会典》。雍正以来,常平亏空之处分益严,各乡皆设社仓,董以社长。
福州府
常丰仓在府治西,明洪武七年建廒三十有六。弘治间,镇守邓原捐金增建三廒。国朝仍之,贮谷一十二万六千一百七十石一斗三升二合有奇。
社仓在常丰仓内,贮谷一百一十四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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