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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刑律-人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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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282.00谋杀人
       1凡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监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未曾杀讫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谋共殴人科断]
       2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3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造意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同谋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谋者[虽不同行]皆坐
       4其造意者[通承已杀已伤已行三项]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而不加功]者一等
       5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行而不分赃及不行又不分赃皆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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