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教规则
第一条 本令【韩】【韩】宗教【韩】称【韩】【韩】神道佛道及基督教【韩】谓【韩】
第二条 宗教宣布【韩】从事【韩】【韩】【韩】【韩】者【韩】左【韩】事项【韩】具【韩】【韩】布教者【韩】资格【韩】证明【韩】文书及履历书【韩】添【韩】【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但布教管理者【韩】置【韩】教派宗派又【韩】朝鲜寺刹【韩】属【韩】者【韩】在【韩】【韩】【韩】第二号【韩】事项【韩】省略【韩】【韩】得【韩】
一 宗派及其教派。宗派【韩】名称
二 教义【韩】要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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