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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黑社会
第五部分 娼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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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娼妓概况。
       娼妓,从辞义来讲,娼,专指经营卖淫行业的人,即俗语所谓“龟公”、龟婆”之类;妓,原指“女乐”,后专指被迫出卖肉体的妇女。娼妓制度在我国已延续几千年,民国时期仍兴盛不衰。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由于战乱频仍,民不聊生,遂使一批批走投无路的妇女被迫卖淫;由于列强入侵,租界成为藏污纳垢之地,对卖淫之风起着示范和保护作用;更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朽统治,大批党政要员以妓院作为“销金窟”、“娱乐场”,并把征收“花捐”作为重要财源之一,遂使卖淫公开化、合法化。于是,清末以来,娼妓之业日兴,卖淫之风日炽。从繁华都市到乡间城镇,从东南沿海到边远省份,到处是艳帜高张,妓院林立。一位国民党大员甚至说:“没有娼妓还成什么城市!”真个是:“无妓不成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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