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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三山志
●卷第二十四 秩官类五
宋 梁克家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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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官宫观、岳庙、宗室安抚司使臣州司使臣提刑司使臣归朝、归正、归附、忠顺官○县官闽县知县事 一员。晋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丰令。【原丰,今为闽县。】自晋迄唐,皆称“令”。五代吴越时,或称“判县事”。国朝,用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大观四年省,政和二年,复置。【《治平图经》:十二县皆不置丞。崇宁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县等七处旧有县丞,合依旧差。内福州,比福清县,置闽县等十五处。依崇宁二年三月敕差置县丞及改主簿充丞。内闽县、侯官、古田、怀安等二十五处,委是不应差置。是月十八日敕:“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依旧,余并罢。”(底本作“余并置”,库本同,据崇抄改。)大观四年敕:“闽、侯官、古田县等处虽系万户以上,事务不至繁冗,不消置县丞。”政和二年复置。建炎元年六月诏:“诸县如系嘉祐以前员缺并及万户去处,许置县丞一员,余并罢。”绍兴令诸县及万户注县丞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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