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乘佛教既将业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个体的行为上面,它的信徒便努力以自律的办法去克服它。人生是苦,而此苦则是从前所作不善之业所结成的果实,因此,若欲脱离此苦,就必须动用一种消除苦业的力量。对于小乘学者而言,事情的发展颇为科学,但到大乘学者看出业的里面含有某种不只是个体,不以个体为限的东西时,他们的济度计划自然也就超越小乘修行的个人主义了。“自力”(the self-power)既不足以应付普遍的宇宙业果问题,那么,依仗这个从众生整体分出的自我,也就不是很正确和真实了。
因为,这个自我既不是一种究极的事实,以自利的谬误观念着手个己的修行,最后必将导致一种不合理想的结局而无任何结果可言了。在此之前,在只为小乘家隐约感到的宗教意识中,如今出现了一个新的面貌;因为,随着这种“业”的普遍意义发展而来的,是关于“罪”的观念。
所谓“罪”,在佛教里面,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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