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与实践]新农村建设中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治理
作者:贺东航
《东南学术》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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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林权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当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治理,关系是目前农村研究的一个新的学术领域。我们应当从林改后的乡村治理入手,着重从村财收入、社区组织资源、村庄社会关系和村庄稳定四个方面来考察乡村治理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区域的多元乡村治理模式,以期对当前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促进作用。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乡村治理;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8)04-0094-04
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当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集体林地仍基本维持原有制度。2003年,国家率先在福建、江西两省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这次改革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次改革”。截至2006年,福建、江西林改宣告基本完成。2007年全国林改工作开始全面启动。值此关键时期,对福建、江西两个试点省份的林改成效及林改对乡村治理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无疑对正在展开的全国林改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此外,2008年中央1号文件、4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林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提出新要求,使此研究的现实意义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一、推进集体林权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
推进我国当前的集体林权改革对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图,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设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生产发展是其中的第一要义,如果缺乏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和收入增长也无从谈起,新农村建设将缺乏可持续性,也不会得到农民群众的真正拥护。事实上,2003年在福建、江西等南方省份率先进行的集体林权改革,确实抓住了要义,这一区域的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很大程度要依赖林业的发展,无论是从这两省还是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林改所取得的成效来看,通过林改确实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发展了当地的经济,增加了当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在这个基础上,去推进新农村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图。
没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不完整的。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林业弱、林区困、林农穷”已经成为破解“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瓶颈”。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实践中,人们习惯于把农村土地单纯理解为耕地。事实上,在中国现有的土地面积中,耕地约有18亿亩,而林地却有43亿亩,其中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约有25亿亩。“林业”、“林区”、“林农”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部分。林业属于大农业的范畴,林农属于农民的一部份,山区、林区是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林农和山区林区的问题不解决,“三农”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新农村建设也必然受到影响。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加大对林业、林区、林农的扶持力度,理顺体制,创新机制,才能激活林业发展的原动力,发展山区经济,促进增加林农收入、林业增效和林区发展,农村的发展才能有持久的动力,新农村建设才有可靠的保障。
推进林改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中国南方集体林区蕴藏着巨大的财富,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是拓展农民增收空间的重要途径。从整体上看,集体林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与其资源拥有水平仍不相称。在新农村建设中,山区既是重点也是难点。林业是山区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这也符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存发展理念。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推进林改,将潜在的林业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更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新农村建设的现实处境也呼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众所周知,相对于许多省份来讲,农村生态环境恶化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在许多农村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集体林权改革可以促进森林保护,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也符合新农村建设的精神,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同时,林改也是一次深刻的民主化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法律意识。这同样有助于良好乡风的形成,推动农村民主管理。
二、集体林权改革与乡村治理变化
到目前为止,林改还未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已有的一些相关研究大都是一些具有官方背景或者林改制度的实施者所从事的社会政策性研究。他们认为林改达到了或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些研究有:一是从绩效方面来讨论集体林权改革(陈永源、谢得海,2005;王新清,2006;刘金龙,2007;等等)。二是从制度变迁来考察集体林权改革(郭祥泉、林家杉、郑经池,2006;郑临训、江红,2006;等等)。三是从政策与法律制度来研究集体林权改革(陈根长,2002;张红霄、张敏新,2006;李周,2006;等等)。四是从林改对村级经济的影响人手,认为林改增加了林农和村集体各方的总福利(孔祥智、郭艳芹、李圣军2006)。
也有一些学者注意到林改在制度设计或具体实施中存有问题。如:朱东亮、贺东航认为林改在制度设计和推行中存在不足,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申端峰认为林改消解了社区集体,导致农民原子化,应考虑集体林权与市场的有机结合;赵旭东、訾小刚认为国家抽象的林改政策和法规到基层后并没有转化为某些山区村民的经验知识;张佩国认为集体林权属存在着复杂的地方性知识,要从村落、市场和国家三重视角来分析山区林产纠纷。
上述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坚实的知识积累,对我们研究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后的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林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村庄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影响。需要我们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多学科,借鉴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来分析林改前后乡村治理模式的变化。探讨国家政策如何转换成地方性知识,寻求林改后合理的乡村治理模式。学理上,可以扩充和完善有关中国乡村的研究;对策上,对后续省市的林改工作具有启示意义,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事实上,中国集体林权体系改革后,将对中国的林区的乡村治理产生重要的影响,林改后对村庄的村财收入、社区组织资源、村庄社会关系和村庄稳定都会有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林改后,将会影响到村财收入。林改后村财收入的变化、分配使用状况和公平程度。二是林改将会影响到社区组织资源。由于山林分到了千家万户,短期内会形成一种以“单家独户”经营为主的格局,一定程度上改变以林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形式和方法。考察作为乡级政府和村委会社区职能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三是林改后的村庄社会关系。林改之后,在相关政策的激励下,允许外来资本进入林业,林业精英层和外来投资者等利益群体的出现,引起村庄社会关系发生怎样的变化。四是林改
后的村庄社会稳定。在政策支持下,允许林权通过市场进行竞争、流转、抵押和集中,从而存在引发上访等社会纠纷的隐患。关注林改过程的不公平操作案例,对林改前后村庄的稳定状况进行对比,分析由林改引起的不稳定因素的起因、类型、导致的后果。因此,需要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对村财收入状况(林地使用费、公益事业投入等)、村庄组织资源(基层组织状况和林农再组织化程度等)、村庄社会关系(林业精英、外来投资者、林农等)、村庄社会稳定(社会纠纷发生率、上访率等)为变量建立一套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纵向上探析林改前后乡村治理状况变化,关注林改后的问题,为解决问题做好铺垫;横向上分析位于不同区域文化背景下的林改模式,研究不同林改模式下的乡村治理状况。
在研究方法上,注重以下两点:一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突出实证研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典型事件追踪等方法,广泛收集与研究相关的第一手材料,力图真实反映林改前后不同区域的乡村治理实际状况。二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运用相关的统计软件对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因子分析和相关分析),建立各种变量(村财、组织资源、村庄社会关系、村庄社会纠纷)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乡村治理的多维因素进行分析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区域的多元乡村治理模式。在理论研究上:将引入“简约治理”理论和地方性知识理论对林改后的乡村治理状况做一个系统性研究,拓展有关乡村政治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在实证分析上:将选取资深林改试点县深入调研,以村庄财政收入、社区组织资源、社会关系、乡村稳定为变量,比较林改前后村庄治理态势的异同。在此之间建立一个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直观的数据反应不同林改地区和不同林改模式下的乡村治理状况,希冀为中央及地方领导决策部门提供林权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三、集体林权改革后中国乡村治理的政策建议
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有关林权改革和乡村治理的问题展开探讨,试图寻找出针对不同区域的多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与乡村治理模式。从村庄公共财政的可持续运转问题、村庄社区资源的再组织化问题、村庄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问题、村庄社会稳定的机制构建问题等几个方面人手来展开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一是如何使村财收入具有可持续性?增加的村财怎样最大效益地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如果村财收入在林改后减少了,有哪些因素导致了这个结果?二是社区再组织化。如何推动农户重新组织起来,形成新型的合作经济?如何发挥社区内原有的社会动员力、社会信任及闲散的社会资源和组织优势,探索村庄治理新途径?三是村庄的社会关系。哪些因素引起村庄社会关系的改变?社会关系是复杂化了还是简单化了?如果是复杂化了,如何因对村改后复杂的村庄社会关系?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使其共同从林改中获益?四是村庄稳定问题。如何建立林权纠纷的应急处理机制?如何做好林业配套改革?如何避免林改中违反政策法规的事例?如何引导林农走司法途径解决?如何妥善完成林改后的各项后续工作?如何让村民适当“分享”林权升值的部分收益?如何妥善做好剩余部分山场的林改工作?如何重新分配本代林砍伐完后的林地迹地?如何对非农资本进入林业竞争市场进行合理限制?如何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促进林改后乡村治理的转型和重构?
具体包括:一是要建立健全县、乡、村林改班子,构建县、乡、村林改网络,增加调处林改投入。二是要认真抓好山林土地权属矛盾纠纷的排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于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制定工作预案,尽最大努力把引发不稳定的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把问题摆在桌面上,发挥村民在林改中的自主性,发挥村民的积极性与智慧,对户与户间的争议、组与组间的纠纷,邀请熟悉情况的“四老”参与。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由于林改涉及当地民间的地方性知识,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运用民间规则,发挥它们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林权改革后的乡村治理不仅仅是某一个村委会的事情,就国家方面:它涉及到政府、法院、林业、调处等政府各部门,就社会方面:在村里包括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和“村老会”作用的发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林改后的乡村治理是当地基层政府各部门和乡村社会相互配合的一件系统工程。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建立各种变量(村财、组织资源、村庄社会关系、村庄社会纠纷)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乡村治理的多维因素进行分析归纳,以直观的数据反应不同林改地区和不同林改模式下的乡村治理状况,为中央及地方领导决策部门提供林权改革的可行性建议。